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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栏目:广东通管局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5-07-10 16:44:51



 

行政起诉状

原告: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话: 12381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部长: 金壮龙                      

 

被告: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电话: 8730530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号                   局长蔡立志  

 

诉讼请求:

        一,确定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

       ,撤销工信复决字【2025】第8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撤销粤通安查复【2025】8号《处理回复书》

        ,责令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0月30日,原告的手机号码199xxxx8046,收到一条来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10000的短信通知,告知原告的号码出现通话异常,并对原告手机号码停机;原告拨打10000号咨询停机原因,中国电信答复他们也不知道停机的具体原因。

       原告认为,中国电信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冒然给申请人手机停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52月13日,原告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要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责令中国电信改正,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月30日,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粤通安查复【2025】8号《处理回复书》,回复称暂未发现中国电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原告不服,于同年3月31日向被告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7月9日,被告工信部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理回复书》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原告于3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7月8日向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所以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本案中,中国电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案涉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手机号码停机,属于违法;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本案中,中国电信未告知原告手机停机的处置原因,属于违法;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第四条: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本案中,中国电信未在停机前提醒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实名核验属于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本案中,中国电信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申请人的手机停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依法应当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责令中国电信原告赔礼道歉。

       本人认为:任何一部法律和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法律只赋予了电信企业对“涉诈异常”违法电话卡进行停机处理的权力,并未赋予电信企业对所有人的电话卡进行停机处理的权力。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案涉手机卡有没有“涉诈异常”的违法事实,如果有,那么中国电信给原告手机停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没有,那么中国电信给原告手机停机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就同样是违法的。明白这一点,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本案中,不管是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还是被告工信部,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都没有对“涉诈异常”作出明确解释、也没有指出原告具体何种行为造成了“涉诈异常”,两被告在事实如此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武断作出处理结果,广大人民群众既惑且疑,强权即真理的做法,既违背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伟大方针,又无法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实在是不应该。

  综上所述,中国电信无任何事实依据就把原告的手机停机,属于违法;中国电信把原告的手机停机后,拒不告知原告停机原因,亦属于违法;原告请求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责令中国电信改正,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处理回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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