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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的完整时间线,最新、最全、最完整(更新至2026年8月29日、770天)

栏目:上海电信1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8-30 19:34:33

正在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8月30日更新——

2026年8月29日,昨天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是同一个公司
2026年8月30日,申请判后答疑: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什么时候合并成一个公司的



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更新:

2026年2月14日情人节,我对公安部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已过,接下来等待公安部对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出答复,(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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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中院已经终审驳回了我的上诉,但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的进展才刚开始:现在已经有 15个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1个等待判后答疑、1个等待一审判决2个等待复查决定1个等待2审立案、3个等待2审裁判、

1个等待再审裁定3个等待检查监督决定2个等待一审开庭1个等待国务院裁决。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我会持续更新。



        15个法律程序只为解决2个问题:

        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

        2,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

        这2个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是至关重要、无以复加的。(2025年11月13日更新}


但是,现实情况是:

   1,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查院第一分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都认为——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可以直接把用户的手机停机;(相关案件为本站分类之——“上海电信1”、“上海通管局1”、“上海通管局2”、“深圳电信1”、“广东通管局1”)

   2,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能不能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政府、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都答复自己没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安部认为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深圳电信拒绝公开,我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深圳中级法院、广东高级法院都支持福田法院的裁定;深圳移动拒绝公开,我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为本站分类之——“工信部4”、“上海通管局3”、“广东通管局2”、“公安部1”、“深圳电信2”、“深圳移动”)




        众所周知,我对以上的所有裁判都是不服的,所以,我会把所有案件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到尽头——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打完再审打监督,打完监督打复查(民事)。屡败屡战、绝不放弃。

        因为我知道,我现在拥有的所有基本权利,都是无数的前人,帮我争取来的;这一次,我就是前人。




              《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的完整时间线  

                    (  截止2026年8月30日,历时771天)     

                                               简介   

事件起因        2024年7月21日,我的上海电信手机号被停机,我拨打10000号询问停机原因,中国电信说是国家五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他们给我停机的;


事情发展       为了查明我的手机被停机的真相,我告了中国电信、告了工信部;为了查明所有人的手机被停机的真相,我向工信部、公安部、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中国电信同时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为没有公开,所以我接着告了工信部、公安部;目前相关的15个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截至2026年8月23日,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总计764天,仅遭遇58次小小的挫折。这里“小小的挫折”,包括没有公开、不支持履职申请、复议维持、驳回复议申请、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驳回再审申请,以上小小的挫折,通通加起来,仅仅只有58次。


目前情况(2026年1月26日调整了顺序,更加直观、更加方便查找)

 

1,上海电信1,(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电信告知我具体停机原因,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浦东法院、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都驳回了我的请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上海电信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我不服,已经向上海市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目前等待上海市检查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7月23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8月9日,法院要求补正,我当天补正并提交;9月8日法院立案诉前调解;11月7日法院正式立案;12月11日,上海浦东法院线下开庭;12月17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12月20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12月27日,我向上海浦东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31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我的判后答疑申请不予准许;

    2025年1月5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中国检查网同时实名举报一审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2月7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正式立案;4月28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上诉;6月17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给出答复;8月7日,我在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书》;8月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上海一中院,5次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法官枉法裁判;10月14日,上海高院以没有收到我的再审申请为由,要求我再次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5日,我向上海高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6日,我向最高院投诉上海高院;10月23日,上海高院再审立案;12月4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法院电子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12与17日,我向上海高院提交新的证据;

    2026年1月16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1月24日,我向上海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2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上海高院案涉法官;2月4日,上海市检察院给我打来电话,控告已经受理;2月28日,我向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线上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3月4日,上海检查院短信通知我需要邮寄材料;3月5日,我向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3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已经受理;6月9日,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来电,了解案件情况6月16日,上海检查一分院向我线上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7月29日, 我向上海市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目前等待检查院作出决定,



2,上海电信2,(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如果被停机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主动给停机用户复机?)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又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了,我要求上海电信主动把我手机复机,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电信拒不同意,于是我再次把上海电信告到法院,只是这一次我是向深圳坪山法院起诉的。坪山法院立案后,上海电信向坪山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转交给上海浦东法院,目前等待深圳坪山法院作出裁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8月17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我不确定;8月18日, 我在线上私信法官,今晚阅卷取消;8月19日,我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随即我再次提交阅卷申请;8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和《通知书》;8月25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阅卷申请审查不通过,针对的是8月14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7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阅卷相关材料,针对的是8月19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8日上午,我在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咨询一个问题;下午,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相关材料,针对的是我上午的提问;目前等待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3,上海电信3,(本案核心看点——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

    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目前正在准备起诉上海电信。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4月20日,上海电信已经签收我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目前在起诉上海电信的准备中,



4,上海通管局1,(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赔礼道歉;上海通管局、工信部、北京西城法院、北京二中院、都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我不服,已经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目前等待北京高院作出裁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12月22日我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

    2025年2月10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没有责令中国电信向我赔礼道歉;2月1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3月20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我的复议请求;3月21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天收到邮件,当天闪电立案;5月13日,在北京法院线上庭审顺利完成;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9月28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10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0月18日,我分别5次实名举报一审案涉法官;10月3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同意判后答疑,但只能线下进行;11月2日,收到工信部提交的《二审行政答辩状》;11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12月5日,北京二中院电话通知我12月15日线上庭审;12月11日,北京二中院向我送达开庭《传票》;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线上开庭顺利完成;12与17日,我向北京二中院提交新的证据;12月26日,北京二中院向我电子送达《代理意见》;12月28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线上提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2月29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12月30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3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二中院法官金丽;2月27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书》;4月16日,北京高级法院要求邮寄《再审申请书》,我当天邮寄;7月25日,北京高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接下来等待北京高院再审裁定,



5,上海通管局2,(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法院是否有权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再次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道歉,并把我的手机复机;上海通管局、工信部、北京西城法院都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并需要我自己操作复机;并且;北京西城法院不顾我的强烈反对、强行超出我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我不服,已经向北京二中院上诉,目前等待北京二中院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1月14日,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3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目前等待法院开庭;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接下来准备明天向西城法院提交书面材料;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5月12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陪审员作出回复;5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送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5月23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5月26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邮寄提交《行政上诉状》;6月1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冒智桥;7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交费通知书》;7月20日, 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线上交纳上诉费;目前等待法院二审立案,



6,上海通管局3,(本案核心看点——我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最高法的第101号指导案例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上海通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通管局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我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已经开庭,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12月22日,我向上海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16日,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月17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5月19日,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接下来等待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7,工信部1(完结),(本案核心看点——中国电信把用户手机停机,并告知用户是工信部、公安部等委托他们停机的,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还是中国电信在扯虎皮做大旗?)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并说是工信部委托他们给我停机的,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信部把我的手机停机的行为违法。工信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北京检察院都驳回了我的请求,给出的理由是:把我手机停机的行为是上海电信作出的,与工信部无关,目前本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已经完结。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7月21日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7月23日我向工信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1日工信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8月3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8月28日法院要求我补正,我当天补正并邮寄;9月6日法院正式立案;10月21日,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10月23日我向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2月1日,北京高级法院正式立案;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书》,驳回我的上诉;

    2025年5月20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请再审;6月12日,最高法正式立案;7月16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8月11日,我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8月19日,我向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9月30日,昨晚我收到北京市检察院邮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11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来电说:录音光盘有问题;11月21日,我向北京市检察院重新邮寄光盘和U盘;11月28日,收到检察院邮寄给我的《办理案件检查人员通知书》。

    2026年2月10日,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至此,本案的所有法律程序结束;目前还有13个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8,工信部2,(本案核心看点——中国电信拒绝信息公开,工信部是否拥有责令中国电信改正的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为了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总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中国电信拒收我的邮件,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国务院也没有作出裁决。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1月3日,我向中国电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邮件被中国电信拒收;11月15日我向工信部网上申诉;因一直没有收到工信部的答复,12月26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7日 ,工信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我的复议申请;1月19日,我向国务院邮寄《裁决申请书》;9月23日,我在官网向司法部留言咨询案件进展;12月25日,我再次向司法部咨询申请裁决的进展,

    2026年5月21日,我第3次向司法部留言咨询行政裁决进展;6月28日,我第4次向司法部留言,询问裁决进展;7月12日,我向国务院投诉司法部,目前等待国务院作出裁决,



9,工信部3(完结),(本案核心看点——1,中国电信拒绝信息公开,工信部是否拥有责令中国电信改正的法定职责?2,对工信部作出的申诉答复不服,是否可以复议诉讼?)

    案情简介:为了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总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中国电信拒收我的邮件,我向工信部申诉,要求工信部责令中国电信向我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但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工信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法院、最高法、北京检察院都驳回了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不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本案已经完结。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1月3日,我向中国电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邮件被中国电信拒收;

    2025年1月20日,我向工信部邮寄《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月26日,工信部对我作出信访答复;2月27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3月10日,工信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月11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4月7日法院正式立案;5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我的起诉;6月3日,我向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7月1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已经二审立案;8月21日,北京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我的上诉;8月26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2月26日,最高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2026年1月10日,我向北京市检察院线上提交《行政监督申请书》;1月13日,我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的要求,邮寄监督申请材料;2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5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办理案件检查人员通知书》;7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至此,本案的所有法律程序结束,目前还有14个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10,工信部4,(本案核心看点——我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最高法的第101号指导案例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工信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工信部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工信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都驳回了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工信部不存在相关政府信息,并且工信部不需要提交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证据。我不服,已经向北京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等待检察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1月3日,我向工信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工信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其没有相关信息;12月16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6日,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月18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7月17日我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被法官拒绝;7月18日我向法院邮寄《回避申请书》和《投诉信》;7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7月29日我从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开庭,并提交针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7月31日,北京第一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复议决定书》;8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8月4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8月12日,我向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8月13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5次实名举报北京一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枉法裁判;10月22日,北京高院来电询问几个问题;10月27日,我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10月28日,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线上提交新证据和补充意见;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12月21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1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贾宇军;3月3日,我向最高法申请再审;5月5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5月30日,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接下来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和申请检查监督;5月31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18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耿宝建;6月24日,我向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7月23日,收到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的2份《受理通知书》;8月6日,我收到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的《办案人员通知书》;目前等待检察院作出决定;



11,工信部5,(目前本案的核心看点:怎样把应当由高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变成由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怎样降低审级?)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再次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道歉,并把我的手机复机;上海通管局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知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并需要我自己操作复机;我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因工信部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我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信部逾期违法。北京一中院立案后,工信部随后作出复议决定,我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起诉撤销复议决定,北京西城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一中院就依据西城法院还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没有开庭,直接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我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上诉,目前等待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1月3日,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信部违法;11月18日,我向北京高院投诉北京一中院不立案;11月19日,北京法院短信告知我——8个工作日内答复;11月22日早上,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11月22日晚上,我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给我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11月28日下午,工信部打电话给我,撤诉,不急;11月28日晚上,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给我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目前等待北京一中院一审开庭,

    2026年2月10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来电劝说,我坚决不撤诉;4月21日,我向北京一中院线上提交《原告的意见》;5月16日,我又向北京一中院法官留言,审理期限即将到期;5月18日,北京一中院向我电子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5月22日,北京一中院向我邮寄送达《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5月24日,我向北京一中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5月25日,我向北京一中院邮寄提交《行政上诉状》;6月15日,我向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魏浩锋;7月16日上午,我向北京一中院电话咨询二审立案情况,回复已移交;7月16日下午,北京高级法院电话通知二审已经立案;目前等待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定,



12,公安部1,(本案核心看点——公民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成是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一模一样、一字不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信部认为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部就认定是信访?为什么工信部和公安部2个完全不同的认定,最后都被法院支持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公安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公安部回复我的申请属于信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都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给出的理由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已经向北京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等待检察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1月3日,我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公安部作出《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我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不服,当天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告公安部;

    2025年2月5日,公安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我的行政复议;2月6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19日法院要求我补正,我当天补正并邮寄;4月1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投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不立案;4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正式立案;8月20日线上谈话;9月25日,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了几个问题;10月23日,北京二中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没有开庭,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10月25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31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1月4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一审案涉法官;11月11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来电判后答疑;11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邮寄给我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1月28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12月20日,北京高院向我邮寄送达二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12月23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2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吕雪飞;3月4日,我向最高法申请再审;5月3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5月30日,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目前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和申请检查监督;5月31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17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耿宝建;6月24日,我向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7月23日,收到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的2份《受理通知书》;8月6日,我收到北京市检察院向我邮寄的《办案人员通知书》;目前等待检察院作出决定;



13,公安部2,(本案核心看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过程性信息?什么是需要对现有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案情简介:为了配合公安部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价值观,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制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向公安申请公开《公安部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公安部答复不予提供。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二中院已经立案,目前等待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3月6日,我向公安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4月7日,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即申请行政复议5月11日,公安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5月14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6月1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电话咨询立案情况;6月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北京二中院不立案,接下来等待法院回复;6月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6月17日,北京二中院通知我缴纳诉讼费,我当即缴费;7月21日,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2周年,收到公安部答辩状;接下来等待法院开庭,



14,深圳电信1,(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深圳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电信告知我具体停机原因,并向我赔礼道歉;深圳福田法院、深圳中院、广东高院、深圳市检察院都驳回了我的请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知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深圳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深圳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我不服,已经向广东省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目前等待广东省检查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10月31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12月12日,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诉前调解;

    2025年3月18日法院正式立案;4月18日福田区法院线下开庭;7月22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7月24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7月31日福田法院对我判后答疑;8月1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9月29日,我收到深圳中级法院电子送达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等文书;10月9日,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询问意见》和《上诉人补充意见》;10月11日,我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针对中国电信10月9日提交的答辩意见;10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没有开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我的上诉;11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7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判后答疑回复函》;11月15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二审案涉法官;

    2026年1月4日,我向深圳中院申请线上阅卷,审查不通过;1月7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1月8日,广东高级法院线上回复:需邮寄再审材料,随即我向深圳中院申请获取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1月9日,深圳中院向我送达了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随即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月20日,广东高级法院再审立案;3月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向我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3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制庭审笔录,我已投诉;3月20日,我5次投诉举报控告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印庭审笔录;3月21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3日,深圳中级法院短信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来电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6日,深圳福田法院来电告知:先申请,批准后复印;3月30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去深圳福田法院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不认可,继续准备投诉举报;4月1日,5次实名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3日,我向深圳中级法院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4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4月7日,福田法院愿意邮寄档案光盘;4月8日,深圳中院告知我的投诉举报已转办;4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向我邮寄档案光盘;4月14日,我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案卷材料缺失;4月17日,深圳福田法院再次向我邮寄档案光盘;4月19日,我向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和控告再审案涉法官;4月27日,我向深圳市检察院线上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5月27日,我按照深圳市检察院的要求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6月18日,收到深圳市检查院的《受理通知书》;6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8月1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8月2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检察官钟娴君;8月3日,我向广东省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目前等待检察院作出决定,



15,深圳电信2,(本案核心看点——1,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2,要求中国电信告知单次停机的具体原因,和要求中国电信公开全部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是否属于相同的诉求?)

    案情简介:因深圳电信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深圳电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深圳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于是我向法院起诉,深圳福田法院、深圳中院、广东高院都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给出的理由是本案与我告深圳电信把我手机停机一案构成重复起诉,我不服,已经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等待检查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10月12日,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

    2026年1月5日,深圳福田法院通知补正材料,当天补正提交;1月12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催促立案;1月15日,福田法院对我的立案审查不通过;1月16日,实名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0日,深圳福田法院短信告知我:退回起诉材料;1月21日,再次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2日,深圳福田法院要求重新提交立案申请;1月30日上午9点32分,第3次投诉深圳福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上午10点37分,深圳福田区法院已经立案;2月9日,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月10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12日, 我向深圳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3月2日,针对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3月10日,深圳福田法院电话要求重新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目前等待法院判后答疑和二审立案;3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来电约定明天下午3点判后答疑;3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给出判后答疑,我不认同;4月3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4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4月9日,深圳中级法院向我送达《判后答疑书》,我不认同;4月12日,针对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4月13日, 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4月17日,我线上向深圳中院要生效证明,中院很快就给我了;4月18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5月7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5月29日,广东高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申请申请;5月30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21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赵虹;6月23日,我向深圳市检察院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7月24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7月30日,深圳市检查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目前等待检查院作出决定,



16,广东通管局1,(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案件,北京法院认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开庭直接驳回起诉,作出裁定,2种完全不同的做法,哪个法院的做法是对的?) 

    案情简介:深圳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广东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广东通管局责令深圳电信向我道歉;广东通管局不支持我的诉求,于是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维持;我接着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开庭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给出的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不服,已经向广东高院上诉,但广东高院恶意拖延办案,我多次实名投诉举报后,广东高院至今还未给出二审裁判,目前等待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判。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

    2025年2月13日,我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3月3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处理回复书》,称他们暂未发现深圳电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月3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7月9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7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7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式立案;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没有开庭直接驳回我的起诉;12月5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2月16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一审法官;

    2026年1月19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咨询上诉立案进展;2月26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咨询上诉的立案情况,广东高院已经立案;4月3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5月19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法官留言,为何逾期不判;6月30日,我再次询问、催促广东高院法官尽快作出二审裁判;7月7日,我打12368转达高院法官,再三询问、催促;7月2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6日,我向纪委监委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7日,我向检察院控告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5日,我向广东高院12368投诉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9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12日, 我向最高法院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17日,最高法向我发送短信告知已转办;8月19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短信告知已转办;8月20日,在我多次实名投诉举报后,广东高院向我邮寄被上诉人答辩状;接下来等待广东高院做出二审裁定,



17,广东通管局2,(本案核心看点——我向广东通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广东通管局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最高法的第101号指导案例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广东通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广东通管局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我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没有开庭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给出的理由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我不服,已经向广东高级法院上诉,目前等待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判。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12月22日,我向广东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6日,广东通信管理局给出答复,我随即申请行政复议;1月1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3月11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6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18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4月14日,收到复议决定,维持;4月15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状;4月20日,广铁中院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我当天邮寄;4月22日,广铁中院来电做个笔录,关于立案;4月24日,广铁中院向我邮寄受理、缴费通知书,我当即缴费;5月19日,收到广铁中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5月22日,收到广铁中院邮寄的广东通管局答辩材料;6月1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6月12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16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6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补正裁定书》;7月17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通知书》和《答辩状》;7月2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举报控告法官闵天挺;8月3日,广东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来电,关于我控告法官闵天挺;8月28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广东通管局答辩状;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二审裁判,



18,深圳移动,(目前本案核心看点: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是不是同一个公司?)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深圳移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深圳移动回复不予公开,于是我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福田法院没有开庭就裁定起诉不予受理,给出的理由是:我在本案告的深圳移动,与我以前案子告的深圳电信,被告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我当然不服,深圳移动和深圳电信,怎么可能是同一个公司呢,被告怎么可能相同呢?目前我准备申请法院判后答疑,并上诉。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6月1日, 我向深圳移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6月3日,深圳移动打电话给我,询问申请公开的相关情况;6月4日,深圳移动打电话给我,不予公开;6月7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6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线上通知补正;6月13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补正材料;6月26日,深圳福田法院线上通知安排调解,我回电话不同意调解;7月1日,深圳福田法院线上通知,已经立案;7月3日,深圳福田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9日,深圳福田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通知;7月23日,深圳福田法院又通知我举证质证;7月30日,深圳福田法院调解员来电,我态度坚决;8月27日,深圳福田法院再次通知我举证质证;8月28日,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是同一个公司;;8月29日,我向中国移动电话咨询: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什么时候合并成一个公司的;我向中国电信电话咨询: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什么时候合并成一个公司的;8月30日,申请判后答疑: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什么时候合并成1个公司的;目前我准备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并上诉,



  以上就是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的目前情况;更多详请可以点击以下文章查看:

截至2026年8月23日,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总计764天,仅遭遇58次小小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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