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

(本案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2025年10月12日,我向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因中国电信拒不公开,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目前等待法院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电话:28XXX22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负责人:胡志良
案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12日,原告用邮政EMS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中,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的《监测识别规则》,邮政EMS单号为:1330XXXXX8725,物流显示被告于10月13日成功签收。但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都没有向原告履行公开义务。
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享有知情权,被告亦负有告知原告服务内容的义务,但被告拒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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