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安部2

2026年5月14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栏目:公安部2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5-14 15:25:35

Compress_10月18日.jpg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6日,我向公安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4月7日,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即申请行政复议;5月11日,公安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5月14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接下来等待法院立案,



Compress_1,行政起诉状_1.JPG

    行政起诉状

 

原告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 王小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电话:12389

 

诉讼请求

        一,撤销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撤销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责令被告,限期内为原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2636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告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

    同年4月7日,被告原告邮寄送达了案涉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不予提供。原告不服,于当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案涉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被告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且不需要对现有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分析,被告作出的案涉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涉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Compress_Screenshot_2026-05-14-12-02-29-200_com.tencent.mm-edit.jpg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Compress_10月24日(1).jpg




相关文章:

2026年5月11日,公安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年4月7日,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即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3月6日,我向公安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26年2月24日,我向公安部邮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2026年2月14日情人节,我对公安部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阅读:73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