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
行政履职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 5835 电话:188 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电话: 021- 632 69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申请请求:
一,责令被申请人改正;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案涉手机号码被停机的原因;
三,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的案涉手机号码解除停机措施;
四,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25年6月27日,申请人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91 3871拨打电话时,电话里语音提示:“您的手机号码已被暂停服务”。随后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客服电话02110000咨询停机原因并要求复机,被申请人答复无法告知停机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将申请人手机复机。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案涉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停机,属于违法;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手机停机的处置原因,属于违法;被申请人未即时解除停机措施,亦属于违法;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第四条: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停机前提醒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实名核验,属于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申请人的手机停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依法应当由你局责令改正,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另:申请人的本案案涉手机号码曾在2024年7月21日,被被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停机,申请人于同年12月22日向你局邮寄了《行政履职申请书》,你局虽然向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要求上海电信加强断卡处置类服务质量提升的函》,责令被申请人整改,但因你局并未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申请人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5)京0102行初340号,此案于2025年5月1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完成线上庭审,目前还在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被申请再次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申请人的手机停机,应当视为对你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就给申请人的手机停机,属于违法;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手机停机后,拒不告知申请人停机原因,亦属于违法;被申请人拒不将申请人的案涉手机号码解除停机措施,还是属于违法。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