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邮寄《回避申请书》,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阳、梁菲、李茜。
申请事项:
申请你院【(2025)京01行初94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的王阳、梁菲、李茜(被申请人)回避。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不准许申请人在7月29日开庭审理的、【(2025)京01行初94号】行政案件,进行线上庭审的的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刁难申请人,很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1,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证明本案属于法定简单的案件;
2,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属于法定公开的内容,所以本案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密码、个人隐私等问题,所以再次证明本案案情简单明了;
3,本案中申请人只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存在,就是中国信通院的备案网页截图,就2页纸,而这个截图的来源是上海电信在去年【(2024)沪0115民初103210号】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所以申请人并没有这份证据的原件,申请人也不是这份证据的制作者,如果被告质疑这份证据的三性,那么法院只能去向上海电信求证,所以申请人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4,本案被告工信部只提交了1份证据证明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就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简函》,就2页纸,对于这份证据的三性,法院也只能向被告工信部去求证,所以申请人还是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5,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的是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那么法院只需查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可,而申请人就算线下出庭庭审,也对法院查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没有丝毫的帮助,所以申请人依然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6,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本案中,被告工信部不同意线上开庭,被告工信部可以自己去线下开庭,不影响申请人在线上开庭,所以依法申请人可以线上参加庭审;
7,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在深圳,距离北京长达2100多公里,单次坐火车从深圳去北京,少则23个多小时,多则29个多小时,一去一回最少要花费4天3夜,明显是劳民伤财。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寥寥无几,所以本案完全可以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完全没有必要刁难人民群众、劳民伤财,违背便民利民原则。
二,合议庭成员被申请人是在前天(7月15号)临时变更的,而早在今年的5月31号,在申请人的另外一个起诉工信部的案件中【(2025)京01行初324号】,被申请人未经开庭审理就直接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的裁判结果。基于前案中,被申请人曾经作出过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明显偏袒被告工信部,明显存在偏见,很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综上所述,因为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采用线上的方式参加庭审,逼迫申请人从2100多公里外的广东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庭审,同时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所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的做法就是在故意刁难申请人;再加上被申请人曾经有过未经开庭就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的先例,所以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如果被申请人执意参加本案的审理,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回避。本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