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信部4

2025年7月18日,和《回避申请书》一同邮寄的,还有《投诉信》

栏目:工信部4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5-07-18 15:50:39

Compress_饿热热热热.jpg




  投诉信

投诉人: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投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阳、梁菲、李茜。

 

投诉事项

      投诉法官王阳、梁菲、李茜(被投诉人)恶意刁难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一,投诉人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不准许投诉人在7月29日开庭审理的、【(2025)京01行初94号】行政案件,进行线上庭审的的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恶意刁难投诉人:

    1,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证明本案属于法定简单的案件;

    2,本案中投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属于法定公开的内容,所以本案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密码、个人隐私等问题,所以再次证明本案案情简单明了;

    3,本案中投诉人只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存在,就是中国信通院的备案网页截图,就2页纸,而这个截图的来源是上海电信在去年【(2024)沪0115民初103210号】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所以投诉人并没有这份证据的原件,投诉人也不是这份证据的制作者,如果被告质疑这份证据的三性,那么法院只能去向上海电信求证,所以投诉人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4,本案被告工信部只提交了1份证据证明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就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简函》,就2页纸,对于这份证据的三性,法院也只能向被告工信部去求证,所以投诉人还是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5,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投诉人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的是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那么法院只需查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可,而投诉人就算线下出庭庭审,也对法院查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没有丝毫的帮助,所以投诉人依然没有必要、必须线下出庭庭审;

    6,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本案中,被告工信部不同意线上开庭,被告工信部可以自己去线下开庭,不影响投诉人在线上开庭,所以依法投诉人可以线上参加庭审;

    7,投诉人长期以来一直在深圳,距离北京长达2100多公里,单次坐火车从深圳去北京,少则23个多小时,多则29个多小时,一去一回最少要花费4天3夜,明显是劳民伤财。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寥寥无几,所以本案完全可以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完全没有必要刁难人民群众、劳民伤财,违背便民利民原则。

    综上所述,因为被投诉人拒绝投诉人采用线上的方式参加庭审,逼迫投诉人从2100多公里外的广东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庭审,迫使投诉人劳民伤财的同时,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所以投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投诉人的做法就是在恶意刁难投诉人。请法院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遵守便民利民原则,还投诉人一个公平和正义。


Compress_微信图片_20250718152309.jpg



Compress_投诉信_1.JPG



Compress_投诉信_2.JPG





Compress_微信图片_20250718081628.jpg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




相关文章:

2025年7月18日,邮寄《回避申请书》,申请回避
2025年7月17,我再次申请本月29日线上庭审,被拒
2025年7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
2025年7月15日,北京一中院来电,本月29号上午10点30时分开庭,被告不同意线上开庭
2025年7月4日,北京一中院来电,询问《监测识别规则》是什么
工信部提交给法院的《行政答辩状》4(关于信息公开)
我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关于信息公开)
工信部给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信息公开)
我向工信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信息公开)
工信部给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关于信息公开)
我向工信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信息公开)


阅读:55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