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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

栏目:公安部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5-10-25 19:27:24


        (本案案情简介:2024年11月3日,我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公安部作出《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我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不服,当天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告公安部;2025年2月5日,公安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我的行政复议;2月6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19日法院要求我补正,我当天补正并邮寄;4月1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投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不立案;4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正式立案;8月20日线上谈话;9月25日,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了几个问题;10月23日,北京二中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没有开庭,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10月25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目前等待法院答复并准备提交上诉状,)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申请请求:

申请(2025)京02行初266号《行政裁定书》判后答疑。

 

事实与理由: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申请人特此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人先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申请人不服被告作出的2024年(答)398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认为《答复书》合法,遂作出案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你院提起本案诉讼,案涉法官作出本案裁定,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书》合法,所以被告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合法。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答复书》是否合法?如果《答复书》合法,本案《行政裁定书》就合法;如果《答复书》违法,本案《行政裁定书》亦属违法。以下疑问,申请人将围绕《答复书》的合法性展开:

    在本案判决书第5页第13行——“但结合原告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描述来看,原告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就其手机号码对被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事项提出质询。”

    在此先行附上申请人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描述原文——因为本人的手机号被中国电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给停机了,但本人不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具体行为,而触发了 《监测识别规则》;中国电信也说自己不知道本人是因为什么行为,而触发了 《监测识别规则》。本人申请的就是这个 《监测识别规则》。

 

    疑问1, "提出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情况是"提出质询"?什么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那部法律、那一条、哪一款规定的?请案涉法官予以说明。

 

    疑问2,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问案涉法官:你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底是属于“信访”?还是属于“投诉”?还是属于“举报”?还是属于“等”?怎样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访”等?法律依据是什么?那部法律、那一条、哪一款规定的?请案涉法官予以说明。

 

    疑问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案涉法官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但结合原告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描述来看,原告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就其手机号码对被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事项提出质询”这样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是否明显违背了《指导意见》?

 

   疑问4,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没有添加“描述”,被告就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条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如果申请人添加了“描述”,被告就又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这不就是2头堵吗?这样一来,不管申请人是否添加“描述”,被告就都可以不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就都可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法院就都可以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问案涉法官,这就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吗?这就是你在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吗?

 

   疑问5,申请人在“描述”里写明“本人手机号被中国电信停机”。其目的除了告知被告自己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详细描述之外,亦希望告知被告,此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被告就以申请人属于“信访”等为由,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就会依据《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不还是2头堵吗?这样一来,不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告都可以不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都可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法院都可以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问案涉法官,这就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吗?这就是你在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吗?

 

   疑问6, 申请人8月22日,向法官助理邮箱发送了《原告的辩论意见》(以下简称《辩论意见》),其中申请人明确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依据法条可知:电信企业将用户手机停机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监测识别规则》,正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依据法条可知: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监测识别规则》。被告没有主动公开《监测识别规则》的行为,已经涉嫌不作为违法。本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类政府信息,就应当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没有任何门坎、没有任何例外、被所有人知晓、所有人都有权知晓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被告以原告是在“质疑”为由拒绝公开,实质上是增加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条件和门坎、限制了获取政府信息的人群范围、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申请人的这一重要主张,案涉法官为什么在裁判文书中只字不提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六条、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请问案涉法官:你为什么拒不在本案《行政裁定书》中释法说理呢?你为什么不愿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呢?你为什么不愿意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你为什么不愿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你为什么不愿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你为什么不愿意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呢?这是为什么呢?

    疑问7,申请人在《辩论意见》中,明确表明——原告同时向5个单位申请了与本案一字不差的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申请结果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工信部都答复说他们没有《监测识别规则》,他们都是当成政府信息申请来办理的;中国电信拒收了我的邮件;就只有被告,把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成信访件来答复。案涉法官既然认同被告的做法,那是否就是在暗指工信部、上海市政府的法律知识都不如公安部呢?是否就是在暗指就公安部懂法,工信部和上海市政府都不懂法?

     以上个疑问,如果案涉法官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能公开服众,申请人必定息诉服判;如果案涉法官不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不能公开服众,或者案涉法官根本就拒不答疑,申请人为了捍卫公平和正义,必定多方实名举报、控告案涉法官枉法裁判并上诉到底。

请案涉法官逐一解答以上疑问,申请人不胜感激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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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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