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举报控告法官闵天挺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2日,我向广东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6日,广东通信管理局给出答复,我随即申请行政复议;1月1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3月11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6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18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4月14日,收到复议决定,维持;4月15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状;4月20日,广铁中院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我当天邮寄;4月22日,广铁中院来电做个笔录;4月24日,广铁中院向我邮寄受理、缴费通知书,我当即缴费;5月19日,收到广铁中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5月22日,收到广铁中院邮寄的广东通管局答辩材料;6月1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6月12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16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6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补正裁定书》;7月17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通知书》和《答辩状》;7月2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举报控告法官闵天挺;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二审裁判,


实名投诉举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闵天挺拒不判后答疑、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投诉举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闵天挺拒不判后答疑,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在(2026)粤71行初245号案件中:
一,本案是简易程序,由审判长闵天挺一人独任审理,但闵天挺在本案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闵天挺未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原告我,私自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属于恶意审判程序违法;
二,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都是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101号指导案例不但进行了实体审理,还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了;但闵天挺不将本案实体审理,就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明显是为了不让被上诉人行政机关败诉,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三,闵天挺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认定“涉诈异常电话卡监测识别规则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履行法律规定义务而制定的具体业务操作规范,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四,闵天挺违法使用未经原告质证的证据,擅自认定“广东省通信局经检索后发现其未掌握相关信息”,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五,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3-12-3-018-004号裁判要点:本案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但案涉法官不经过开庭审理,就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行为,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的裁判要点: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案涉法官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七,本人在收到本案裁书后,于2026年6月12日向案涉法官申请《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属于拒不判后答疑;
综上所述,本人实名投诉举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闵天挺拒不判后答疑,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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