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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

栏目:我的观点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5-06-10 2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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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视频我说了:抛开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如果对方不能做到、不低于你的程度的公开,那么,你连错的可能都没有。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什么是“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

        还是拿我告中国电信来举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这个法条规定了2种不同的不公开情形,第1种是绝对不公开的情形,只要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这种情形是绝对不公开的;第2种是可选择不公开的情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这种情形是“可以”不公开、也“可以”公开的,选择权取决于法官。



        回到我告中国电信的案件中,中国电信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为是中国电信主张“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中国电信应当承担举证证明“涉及商业秘密”的责任,并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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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中国电信必须先举证证明他们给我手机停机的行为“具有商业价值”,然后才能推断出他们给我手机停机的行为“涉及商业秘密”,最后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以“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才是正确的逻辑推理。但可惜的是:至今为止,我都没有看到中国电信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给我手机停机的行为“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中国电信应当对自己的这一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涉及商业秘密”、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本案不应当不公开审理。



        综上所述,“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是必须要求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的,绝对不是某个人红口白牙、张口就来的;大家一定要谨记:谁主张“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谁就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下个视频我们就说说,为什么我百分之百确定:抛开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如果对方不能做到、不低于你的程度的公开,那么,你连错的可能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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