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 我向深圳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2日,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
2026年1月5日,深圳福田法院通知补正材料,当天补正提交;1月12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催促立案;1月15日,福田法院对我的立案审查不通过;1月16日,实名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0日,深圳福田法院短信告知我:退回起诉材料;1月21日,再次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2日,深圳福田法院要求重新提交立案申请;1月30日上午9点32分,第3次投诉深圳福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上午10点37分,深圳福田区法院已经立案;2月9日,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月10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12日, 我向深圳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目前准备实名举报和控告,并等待二审裁定,

现在展示的是上诉状原件照片,下面有清晰的纯文字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上诉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电话:28XXX22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负责人:胡志良
案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诉讼请求:
一,撤销(2026)粤0304民初8353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一审裁定书第2页第1行——“本院认为,李波已在我院审理的(2025)粤0304民初 14997 号案件中诉请电信公司告知其停机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我院已在该案中进行回应并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维持了我院作出的判决。……现李波起诉电 信公司要求向其公开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实际与(2025)粤0304民初14997号案件中其诉请电信公司披露相关资料的诉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不予受理”。
在(2025)粤0304民初 14997 号案件中(以下简称“前诉”),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无端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停机,以侵犯上诉人的通信自由权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分钱;二,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决被告告知给原告停机的事实与理由,并向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因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被拒,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首先,两案件的诉讼标的截然不同,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无重合。
重复起诉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诉讼标的相同,即前后两诉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致,而本案两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存在本质区别:前诉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无故停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被上诉人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的是:被上诉人侵害其通信服务相关合法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本诉案由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是否负有,向上诉人公开停机监测规则的法定义务、是否侵害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上诉人主张的是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两份诉状分别指向侵权责任,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的权利义务核心不同,不符合 “诉讼标的相同” 的要件。
其次,两诉的基础事实存在明显区别,后诉存在独立的新事实。前诉的基础事实是2024 年 10 月 30 日,上诉人的手机被无故停机,被上诉人未告知原因的侵权事实;后诉的基础事实是2025 年 10 月1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签收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不作为事实。后诉的事实是在前诉事实之后发生的独立新事实,并非对前诉同一事实的重复主张,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次,两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后诉亦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的诉讼请求聚焦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 1 分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告知停机事实理由并提交证据,核心是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停机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本诉的诉讼请求聚焦知情权的实现: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核心是要求被告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前诉的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告知的停机理由,仅仅只是成百上千条《监测识别规则》中的一条;而本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全部的、成百上千条、完整的《监测识别规则》,两份诉状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
另:在前诉中,被上诉人已经告知上诉人停机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据材料,也就是本诉诉讼请求中的1个监测识别规则——1,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属于“睡眠卡”、“静默卡”;2,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当天更换了手机终端;3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当天触发反诈系统。所以前诉的驳回,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存在 “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的情形,因为前诉已经公开。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 “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个要件,而本案仅当事人与前诉一致,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存在本质差异,且无实质否定前诉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重复起诉。
2:上诉人于2025年12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因一审法院超过法定时间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上诉人先后3次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一审法院。2026年1月30日,一审法院终于立案,并给出案号(2026)粤0304民初835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而是“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拒依法不判后答疑,属于心虚的直观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本人认为:法院裁判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制造出更大的纷争。法律的天平不应当屈服于万有引力,向财大气粗的一方倾斜。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就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是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的,到头来,司法不公带来的惨痛后果,终将被全国人民共同承担,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是悲惨的受害者。注意!我说的是“每一个人”。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可不知、不可不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前诉起诉状1份;本诉起诉状1份;本案立案截图1份;

下面是本案的起诉状:

下面是前案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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