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6日,我向公安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4月7日,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即申请行政复议;5月11日,公安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5月14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6月1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电话咨询立案情况;6月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北京二中院不立案;6月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接下来等待法院立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 王小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电话:12389
诉讼请求:
一,撤销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三,责令被告,限期内为原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立案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于2026年5月1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本案行政起诉状,EMS单号:8954XXXX55501,快递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7日签收,但至原告本次向你院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7日的立案期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所以原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你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感谢!以下是本案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6年3月6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告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
同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案涉【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不予提供。原告不服,于当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案涉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被告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且不需要对现有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分析,被告作出的案涉公复决字【202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涉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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