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上午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上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有视频);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目前准备去法院拿材料,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电话:188XXXX3871
被答辩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电话: 021- 632XXX69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 ,被告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本案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法院依法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以上时间总共未20日;再加上可能存在的邮寄送达在途时间,再多加10日,也最多是30日。所以被告依法应当最迟在2026年7月26日前,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在本案中,被告直到2026年8月13日、在法院已经签发开庭传票之后,才姗姗来迟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明显超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众所周知,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举重以明轻:既然法律连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普通人都不保护,那么,对于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专业法务团队,就更不应当保护了。
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3-01-2-091-002号《谭某诉利川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的裁判要旨,在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综上所述,在法院没有违法的情形下,仅仅因为被告怠于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导致法定期限经过,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答辩人的答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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