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申请请求:
申请(2025)京01行初94号《行政判决书》判后答疑。
事实与理由: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申请人特此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你院为什么没有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为什么你院同案不同判?
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都是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同案同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本案中,被告工信部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工信部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但申请人没有看到被告工信部提交任何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证据,而仅有被告工信部红口白牙的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被告工信部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为什么你院的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呢?为什么你院同案不同判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为什么你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呢?为什么你院同案不同判呢?为什么你院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下,还没有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呢?
请案涉法官解答以上疑问,不胜感激!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