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5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

(本案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10月31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12月12日,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诉前调解;2025年3月18日法院正式立案;4月18日福田区法院线下开庭;7月22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7月24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7月31日福田法院对我判后答疑;8月1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9月29日,我收到深圳中级法院电子送达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等文书;10月9日,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询问意见》和《上诉人补充意见》;10月11日,我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针对中国电信10月9日提交的答辩意见;10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没有开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我的上诉;11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7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判后答疑回复函》;11月15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二审案涉法官,接下来我会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


实名举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亮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亮,在(2025)粤03民终33997号案件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1,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里,多次自杀式自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举报人亦在二审提交的《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中,向二审法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开庭审理,但案涉法官陈亮却将本案不开庭直接判决,剥夺了举报人的诉讼权利,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2,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里,多次自杀式自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举报人亦在二审提交的《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中,向二审法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但在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不要说“强化释法说理”了,就连基本的“释法说理”都没有,所以案涉法官陈亮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陈亮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案涉法官陈亮的违法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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