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我向北京一中院线上提交《原告的意见》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1月3日,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信部违法;11月18日,我向北京高院投诉北京一中院不立案;11月19日,北京法院短信告知我——8个工作日内答复;11月22日早上,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11月22日晚上,我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给我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11月28日下午,工信部打电话给我,撤诉,不急;11月28日晚上,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给我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
2026年2月10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来电劝说,我坚决不撤诉;4月21日,我向北京一中院线上提交《原告的意见》,目前等待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的意见
原告: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针对(2025)京01行初1071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本案自2025年11月20日立案至今,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了,法院还没有安排开庭,请法院尽快排期开庭,避免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二,原告在提交本案《行政起诉状》的同时,向法院一并提交了《网上开庭申请书》:因原告远在广东深圳,距离北京法院长达2000多公里,为了践行人民法院高效便民、如我在诉、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请法院批准原告的网上开庭申请。
三,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6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参照第2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6号指导案例作出裁判,本案应当判决被告违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