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移送上海浦东法院

(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如果被停机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主动给停机用户复机?)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又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了,我要求上海电信主动把我手机复机,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电信拒不同意,于是我再次把上海电信告到法院,只是这一次我是向深圳坪山法院起诉的。坪山法院立案后,上海电信向坪山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深圳坪山法院裁定将案件转交给上海浦东法院,目前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并上诉。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上午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上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有视频);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8月17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我不确定;8月18日, 我在线上私信法官,今晚阅卷取消;8月19日,我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随即我再次提交阅卷申请;8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和《通知书》;8月25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阅卷申请审查不通过,针对的是8月14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7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阅卷相关材料,针对的是8月19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8日上午,我在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咨询一个问题;下午,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相关材料,针对的是我上午的提问;8月3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移送上海浦东法院;目前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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