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郭琼瑜

(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案件,北京法院认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开庭直接驳回起诉,作出裁定,2种完全不同的做法,哪个法院的做法是对的?)
案情简介:深圳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广东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广东通管局责令深圳电信向我道歉;广东通管局不支持我的诉求,于是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维持;我接着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开庭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给出的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不服,已经向广东高院上诉,但广东高院恶意拖延办案,我多次实名投诉举报后,广东高院终于作出二审裁定。目前等待最高法再审裁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
2025年2月13日,我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3月3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处理回复书》,称他们暂未发现深圳电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月3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7月9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7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7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式立案;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没有开庭直接驳回我的起诉;12月5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2月16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一审法官;
2026年1月19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咨询上诉立案进展;2月26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咨询上诉的立案情况,广东高院已经立案;4月3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5月19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法官留言,为何逾期不判;6月30日,我再次询问、催促广东高院法官尽快作出二审裁判;7月7日,我打12368转达高院法官,再三询问、催促;;7月2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6日,我向纪委监委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7日,我向检察院控告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5日,我向广东高院12368投诉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9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12日, 我向最高法院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17日,最高法向我发送短信告知已转办;8月19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短信告知已转办;8月20日,在我多次实名投诉举报后,广东高院向我邮寄被上诉人答辩状;9月8日,在我多次实名投诉举报下,广东高级法院终于作出二审裁定;9月9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9月26日, 我向最高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9月28日,最高法线上通知,再审已经立案;10月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郭琼瑜;目前等待最高法再审裁定,

实名举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郭琼瑜拒不判后答疑、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郭琼瑜拒不判后答疑,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在(2026)粤行终202号案件中:
一,本案二审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但本案二审法院直到7个月后的2026年9月8日才作出终审裁判,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二,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3-12-3-018-004号裁判要点:本案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但案涉法官不经过开庭审理,就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行为,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的裁判要点: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案涉法官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例裁判要点:案涉法官以“深圳判决书”中裁判理由认定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案涉法官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明显构成实质性违法,明显偏袒被告行政机关,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六,本人在收到本案裁定书后,向案涉法官郭琼瑜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郭琼瑜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拒不判后答疑、拒不释法说理,本人认为,这是案涉法官郭琼瑜心虚的具体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郭琼瑜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恶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涉法官郭琼瑜的违法犯罪责任。更多详情可以在本人的个人网站查看duifanhuairen.com





下面是本案对应的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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