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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刘彩霞

栏目:公安部2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10-03 16: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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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看点——1,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过程性信息?什么是需要对现有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2,不公开法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为了配合公安部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价值观,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制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向公安申请公开《公安部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公安部答复不予提供。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等待高院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3月6日,我向公安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所有意见和建议。4月7日,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即申请行政复议;5月11日,公安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5月14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6月1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电话咨询立案情况;6月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北京二中院不立案;6月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6月17日,北京二中院通知我缴纳诉讼费,我当即缴费;7月21日,中国电信手机停机事件2周年,收到公安部答辩状;9月15日,北京二中院向我邮箱送达裁定书,驳回起诉;9月17日, 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9月19日,我向北京二中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0月3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刘彩霞;接下来等待高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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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彩霞,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彩霞,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拒不判后答疑,事实与理由如下:在(2026)京02行初310号案件中,

一,本案中,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权利,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没有公开,侵害了原告法定权利,原告请求司法机关解决争议并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案涉法官刘彩霞不但不保护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反而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简单粗暴地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彻底剥夺了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二,首先,原告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26年(答)242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被告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诉行为的对象,是被告针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这一独立的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被告组织或参与立法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的过程本身。所以,案涉法官刘彩霞混淆了诉讼标的;其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的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次,"过程性信息"属于实体审查抗辩事项,不能成为裁定驳回起诉、剥夺当事人诉权的理由。最后,原告与被诉不予公开答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案涉法官刘彩霞混淆了被诉行政行为与立法行为本身的界限,错误地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诉,以"履行立法职能"为由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枉法裁判。

四,本人在收到本案裁定书后,向案涉法官刘彩霞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刘彩霞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拒不判后答疑、拒不释法说理,本人认为,这是案涉法官刘彩霞心虚的具体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刘彩霞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涉法官刘彩霞的违法犯罪责任。更多详情可以在本人的个人网站查看duifanhuai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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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还对应的本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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