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 我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请判后答疑

(本案目前核心看点——中国电信以反诈为由把用户手机停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又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了,我要求上海电信主动把我手机复机,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电信拒不同意,于是我再次把上海电信告到法院,只是这一次我是向深圳坪山法院起诉的。坪山法院立案后,上海电信向坪山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深圳坪山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将案件转交给上海浦东法院;目前我已经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准备上诉。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上午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上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有视频);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8月17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我不确定;8月18日, 我在线上私信法官,今晚阅卷取消;8月19日,我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随即我再次提交阅卷申请;8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和《通知书》;8月25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阅卷申请审查不通过,针对的是8月14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7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阅卷相关材料,针对的是8月19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8日上午,我在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咨询一个问题;下午,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相关材料,针对的是我上午的提问;8月3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移送上海浦东法院;9月4日, 我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请判后答疑;目前等待法院判后答疑并上诉。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申请请求:
申请(2026)粤0310民初51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
事实与理由: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申请人特此申请判后答疑:
本案裁定书第5页第4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就其手机号码191XXXX3871被被告暂停服务一事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实质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与申请人在深圳福田区法院起诉的(2025)粤0304民初14997号案件(以下简称“同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不能说是具有高度相似性,只能说是完全一模一样——基本事实都是中国电信的反诈模型,监测到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然后把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停机;争议焦点都是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到底有没有诈骗行为;中国电信停机的法律依据都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要求中国电信赔礼道歉,所以本案与“同案”完全一模一样。
2个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案涉法官在本案裁定中,认定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但“同案”却认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审理后作出判决,后续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2025)粤03民终33997号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26))粤民申908号再审裁定、深圳市检察院作出深检民监【2026】488号决定书,都认同了“同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现在问题来了:本案到底属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到底是本案案涉法官认定错误?还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共同认定错误?案涉法官是否认为: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深圳市检察院的法律水平都比你低下?他们的法律水平都不如你?就你认定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是对的,他们认定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都是错的?案涉法官是否是这样认为的?
当然了,还有一种可能:案涉法官是否认为,一个案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和法律规定没有关系,完全是由法官说了算。法官说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官说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官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并且,法官怎么样认定都是对的。请问案涉法官,你是这样认为的吗?如果你是这样认为的,那公平和正义又是什么呢?你是否认为:“强权即真理”就是“公平和正义”?你是否认为:“独裁”就是“公平和正义”?你是否认为:每个法院都挂着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更改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官的绝对权威”?你是这样认为的吗?众所周知:“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你这样推行“人治”而非“法治”的封建独裁做法,是否背弃了初心使命,丧失了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把2个一模一样的案件,作出了和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完全相反的认定,请案涉法官一定要解释清楚其中原因。
如果案涉法官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能公开服众、申请人必定息诉服判,感激涕零;如果案涉法官不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不能公开服众,或者案涉法官根本就拒不答疑,申请人为了捍卫公平和正义,必定多方实名举报、控告案涉法官恶意滥用职权、恶意枉法裁判,并上诉到底。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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