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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6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栏目:上海电信1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10-06 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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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电信告知我具体停机原因,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浦东法院、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都驳回了我的请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上海电信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我不服,已经向上海市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目前等待上海市检查院作出决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7月23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8月9日,法院要求补正,我当天补正并提交;9月8日法院立案诉前调解;11月7日法院正式立案;12月11日,上海浦东法院线下开庭;12月17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12月20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12月27日,我向上海浦东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31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我的判后答疑申请不予准许;

    2025年1月5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中国检查网同时实名举报一审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2月7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正式立案;4月28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上诉;6月17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给出答复;8月7日,我在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书》;8月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上海一中院,5次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法官枉法裁判;10月14日,上海高院以没有收到我的再审申请为由,要求我再次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5日,我向上海高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6日,我向最高院投诉上海高院;10月23日,上海高院再审立案;12月4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法院电子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12与17日,我向上海高院提交新的证据;

    2026年1月16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1月24日,我向上海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2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上海高院案涉法官;2月4日,上海市检察院给我打来电话,控告已经受理;2月28日,我向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线上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3月4日,上海检查院短信通知我需要邮寄材料;3月5日,我向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3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已经受理;6月9日,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来电,了解案件情况;6月16日,上海检查一分院向我线上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7月29日, 我向上海市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10月6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目前等待检查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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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控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控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沪检一分民监【2026】17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事实如下: 

1,案涉检查院认为:案涉停机模型在中国信通院全国涉诈监测模型系统通过审批且备案,即可以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就可以把用户手机停机。这样滥杀无辜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目的、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违背了《宪法》的立法目的、破坏了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不符合道德伦理、不符合人性良善,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14亿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时,中国电信将无辜的人民群众手机停机,还拒不认错、拒不道歉,明显违背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案目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案涉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都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依法应当开庭审理,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法院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3,案涉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无辜的申请人手机停机,符合法律及行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也不应被视为系对用户作出 负面评价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目的、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八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综上所述,举报控告人的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谢谢!

 更多详情可以在本人的个人网站查看duifanhuai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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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应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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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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