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冒智桥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1月14日,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3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5月12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陪审员作出回复;5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送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5月23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5月26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邮寄提交《行政上诉状》;6月1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冒智桥,目前等待法院二审立案,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冒智桥恶意串通中级法院压低审理级别、恶意剥夺原告的辩论权利、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恶意拒不回应原告的辩论意见、恶意枉法裁判、拒不判后答疑,事实与理由如下:在(2026)京0102行初411号案件中,
一,冒智桥在一审庭审的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拒绝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恶意剥夺原告的辩论权利、恶意程序违法;
二,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已经在庭审和庭后明确告知冒智桥:原告已经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先于本案,起诉了被告工信部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所以,被告工信部是否预期作出复议决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冒智桥硬是违背原告意愿,违反法律规定,串通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恶意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工信部没有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导致先于本案立案的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依据冒智桥作出的后立案的本案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导致原本应当由高级法院终审的案件,被强行压低到由中级法院终审,违法压低审级,魔幻的创造了“前人先乘凉,后人后种树”,所以冒智桥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三,被告既没有提交停机模型在中国信通院全国涉诈监测模型系统通过审批且备案的证据,也没有提交通备案即合法、即不会出错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冒智桥就恶意认定中国电信停机合法,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
四,冒智桥并未查明原告手机号码具体的的“涉诈异常”事实,就认定原告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事实成立,并认定中国电信将原告手机号码手机停机的行为合法,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
五,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国电信应当在核查通过后“即时解除有关措施”,主动把原告的手机号码复机,但中国电信并未依法照做,冒智桥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中国电信不主动依法复机的法律依据,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
六,原告庭后向冒智桥提交了11页纸的《原告的辩论意见》,向本案陪审员李佳鸿提交了10页纸的意见和提问,但冒智桥在判决书中既不载明原告的辩论意见、也不回应原告的辩论意见,属于恶意剥夺原告的辩论权利,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恶意枉法裁判;
七,本人在收到本案判决书后,向冒智桥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冒智桥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拒不判后答疑、拒不释法说理,,本人认为,这是冒智桥心虚的具体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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