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上海通管局3

2026年10月23日, 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栏目:上海通管局3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10-23 20:02:59

Compress_一般封面.jpg

(本案核心看点——我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最高法的第101号指导案例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上海通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通管局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我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目前等待法院判后答疑和上诉。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12月22日,我向上海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16日,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月17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5月19日,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10月21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10月23日, 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目前等待法院判后答疑和上诉,



Compress_判后答疑申请书_1.JPG


        现在展示的是判后答疑申请书原件照片,下面还有清晰的纯文字版和对应的一审判决书,

Compress_判后答疑申请书_2.JPG

Compress_判后答疑申请书_3.JPG

Compress_判后答疑申请书_4.JPG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申请请求:

申请(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判后答疑。

 

事实与理由: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申请人特此申请判后答疑:

 

从案涉《行政判决书》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是否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本案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7行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庭审中,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说明了由于未建立完整的电子数据库,故通过向相关的处室进行查询和询问、人工翻找的方式检索,最后汇总到政策法规处,并制作了检索的工作记录,未检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本院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

 

疑问1,案涉法官认为:“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说明了由于未建立完整的电子数据库”。这句话包含了2个内容:1,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建立了电子数据库;2,电子数据库不完整。既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建立了电子数据库,为什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没有拿出电子数据库的检索截图、检索证据呢?如果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又怎么会提供不出检索截图、检索证据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既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没有拿出其在电子数据库进行检索的证据,案涉法官为什么还要强行认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呢?案涉法官是否认为:举证责任只是用来针对平民老百姓的,政府部门是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政府部门红口白牙说什么,案涉法官就全盘接受认定是什么,请问案涉法官,你是这样认为的吗?你如此偏袒、包庇行政机关,是否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你是否早已背弃了初心使命、丧失了理想信念?

 

 疑问2,案涉法官认为:“故通过向相关的处室进行查询和询问、人工翻找的方式检索,最后汇总到政策法规处,并制作了检索的工作记录,未检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既没有拿出其“向相关的处室进行查询和询问”的任何证据、又没有拿出其“人工翻找的方式检索”的任何证据、还没有拿出其“最后汇总到政策法规处”的任何证据,案涉法官为什么还要强行认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呢?案涉法官是否认为:举证责任只是用来针对平民老百姓的,政府部门是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政府部门红口白牙说什么,案涉法官就全盘接受认定是什么,请问案涉法官,你是这样认为的吗?你如此偏袒、包庇行政机关,是否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你是否早已背弃了初心使命、丧失了理想信念?

 

    疑问3,案涉法官认为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政策法规处“制作了检索的工作记录,未检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案涉法官在这里说的“制作了检索的工作记录”,也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为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而向法院提供的唯一一份证据——《李波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提相关信息检索记录》(以下简称《检索记录》)。

      在本案一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8行,案涉法官确认如下事实:“2026年1月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作出《李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提相关信息检索记录》,记载:“检索过程和结果:2025年12月25日收到李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监测识别规则》的内容,我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

  但客观事实是:该《检索记录》系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单方制作的内部书面工作记录,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自己人制作的、对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有利的证据,此证据的证明力,依法属于最弱的一类;并且该《检索记录》仅笼统记载检索结果,未附检索关键词、检索覆盖范围、向相关业务处室及受委托备案机构问询核实等任何客观佐证材料,实质上等同于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一方对“已尽检索义务”的单方情况说明,属于自证孤证,证明力极弱。案涉法官实质上是将一份无任何佐证的单方检索记录,径直作为“信息不存在”的定案依据,未对检索的充分性、合理性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所体现的孤证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规则,该《检索记录》明明不足以单独证明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案涉法官却将其径直作为定案依据,案涉法官是否认为:举证责任只是用来针对平民老百姓的,政府部门是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政府部门红口白牙说什么,案涉法官就全盘接受认定是什么,请问案涉法官,你是这样认为的吗?你如此偏袒、包庇行政机关,是否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你是否早已背弃了初心使命、丧失了理想信念?

 

 

    疑问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01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本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里还明确载明:“而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告知罗元昌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仅有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不论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庭审中的自述,还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单方制作的内部《检索记录》,本质上都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独自红口白牙的自述,并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请问案涉法官:你为什么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你是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没资格被你参照呢?

 

     疑问5:申请人在庭审中向案涉法官明确主张:“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都是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101号指导案例不但进行了实体审理,还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了;所以本案应当同案同判,判决被告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案涉法官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同案不同判;又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下,拒不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请问案涉法官:你为什么不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资格指导你吗?

 

     以上5个疑问,如果案涉法官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能公开服众、能定分止争、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申请人必定息诉服判;如果案涉法官不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答疑、不能公开服众,不能定分止争,又或者案涉法官根本就拒不答疑,申请人为了捍卫公平和正义,必定多方实名举报、控告案涉法官枉法裁判,并上诉到底。

请案涉法官逐一解答以上疑问,申请人不胜感激!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Compress_Screenshot_2026-10-23-19-51-32-101_com.tencent.mm.jpg


         下面是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的证明其已经的唯一证据,

Compress_答辩证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_1_6.JPG


      下面是本案对应的一审判决书: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1.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2.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3.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4.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5.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6.JPG

Compress_(2026)京0102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书》_7.JPG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Compress_10月24日(1).jpg





相关文章:

2026年10月21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
2026年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
2026年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
2026年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
2026年5月20日,昨天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
2026年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
2026年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
2026年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2026年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年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
2026年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
2026年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有视频)
2026年1月17日,我再次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22日,我同时向广东和上海通信管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版权声明:
阅读:224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