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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第二个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

栏目:公安部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1-02 1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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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情简介:2024年11月3日,我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公安部作出《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我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不服,当天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告公安部;2025年2月5日,公安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我的行政复议;2月6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19日法院要求我补正,我当天补正并邮寄;4月1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投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不立案;4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正式立案;8月20日线上谈话;9月25日,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了几个问题;10月23日,北京二中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没有开庭,直接裁定驳回我的起诉;10月25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31日,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1月4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一审案涉法官;11月11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来电判后答疑;11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邮寄给我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1月28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12月20日,北京高院向我邮寄送达二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12月23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026年1月2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吕雪飞,接下来我准备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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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吕雪飞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吕雪飞,2025)京行终10358案件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案涉法官吕雪飞却将本案不开庭直接裁判,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2,针对一模一样的2个事实,北京高级法院却做出2个完全相反的认定:申请人向工信部和公安部同时提交了一模一样、一字不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都是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北京高级法院在(2025)京行终8602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在本案(2025)京行终10358《行政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此前后矛盾的认定、同案不同判,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3,案涉法官吕雪飞无法解答 "提出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情况是"提出质询"?什么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那部法律、那一条、哪一款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案涉法官吕雪飞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但结合原告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描述来看,原告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就其手机号码对被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事项提出质询”这样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明显违背了《指导意见》,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4,本人向案涉法官吕雪飞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吕雪飞拒不判后答疑,本人认为,这是涉法官吕雪飞心虚的直观体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吕雪飞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涉法官吕雪飞的违法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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