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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我心依旧,以正为首,从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开始

栏目:工信部4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1-01 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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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我向工信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工信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其没有相关信息;12月16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6日,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月18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7月17日我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被法官拒绝;7月18日我向法院邮寄《回避申请书》和《投诉信》;7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7月29日我从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开庭,并提交针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7月31日,北京第一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复议决定书》;8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8月4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8月12日,我向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8月13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5次实名举报北京一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枉法裁判;10月22日,北京高院来电询问几个问题;10月27日,我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10月28日,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线上提交新证据和补充意见;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12月21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026年1月1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贾宇军,接下来我准备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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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贾宇军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贾宇军,2025)京行终8602号案件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本案中,被上诉人工信部作为“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的法定职责,但案涉法官贾宇军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没有相关法定职责,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2,本案二审期间,本人向二审法院提交133号通告作为其二审新证据,并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本案二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但案涉法官贾宇军没有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3,本案二审期间,本人向二审法院提交133号通告作为其二审新证据,但案涉法官贾宇军在本案判决书中,认定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范畴、不作为证据接纳,并且拒不进行说理释法,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4,本案中,因本案与101号指导案例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所以本人主张应当同案同判,但案涉法官贾宇军恶意同案不同判,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5,本人向涉法官贾宇军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涉法官贾宇军拒不判后答疑,本人认为,这是涉法官贾宇军心虚的直观体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涉法官贾宇军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涉法官贾宇军的违法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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