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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检察官吴郧

栏目:深圳电信2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9-21 13: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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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看点——1,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2,要求中国电信告知单次停机的具体原因,和要求中国电信公开全部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是否属于相同的诉求?)

    案情简介:因深圳电信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深圳电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深圳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于是我向法院起诉,深圳福田法院、深圳中院、广东高院、深圳市检察院不予支持,给出的理由是本案与我告深圳电信把我手机停机一案构成重复起诉,目前准备申请复查,

   2025年10月12日,我向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

    2026年1月5日,深圳福田法院通知补正材料,当天补正提交;1月12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催促立案;1月15日,福田法院对我的立案审查不通过;1月16日,实名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0日,深圳福田法院短信告知我:退回起诉材料;1月21日,再次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2日,深圳福田法院要求重新提交立案申请;1月30日上午9点32分,第3次投诉深圳福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上午10点37分,深圳福田区法院已经立案;2月9日,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月10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12日, 我向深圳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3月2日,针对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3月10日,深圳福田法院电话要求重新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3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来电约定明天下午3点判后答疑;3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给出判后答疑,我不认同;4月3日,深圳中级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4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4月9日,深圳中级法院向我送达《判后答疑书》,我不认同;4月12日,针对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4月13日, 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4月17日,我线上向深圳中院要生效证明,中院很快就给我了;4月18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5月7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5月29日,广东高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申请申请;5月30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6月21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赵虹;6月23日,我向深圳市检察院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7月24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7月30日,深圳市检查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9月17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有邮寄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9月21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检察官吴郧;目前准备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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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控告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查官吴郧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控告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查官吴郧 ,在深检民监【2026】56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事实如下: 

  1,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中,案涉检查官吴郧没用通过任何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2,56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一页第九行:“经 查 , 李 波 在 ( 2 0 2 5 ) 粤 0304 民 初 14997 号 案 件 中 已 提 出 要 求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告 知 其 停 机 事 实 与 理 由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的 诉 讼 请 求 , 该 请 求 已 被 生 效 判 决 驳 回 。 现 李 波 再 次 起 诉 要 求 公 开 《 监 测 识 别 规 则 》 , 实 质 上 是 对 前 诉 请 求 的 重 复 , 且 该 请 求 已 被 前 诉 生 效 判 决 所 涵 盖 。 ”检查官吴郧在这里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本人 2 0 2 5 ) 粤 0304 民 初 14997 号 案 件 中 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告知给原告停机的事实与理由,并向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首先,两案件的诉讼标的截然不同,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无重合;其次,两诉的基础事实虽相关但并非同一,后诉存在独立的新事实;再次,两诉的诉讼请求无重合,后诉亦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案涉检查官吴郧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举报控告人的举报控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控告人,谢谢!

 更多详情可以在本人的个人网站查看duifanhuai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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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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