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我电话向北京西城法院询问案件的上诉立案情况

(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法院是否有权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再次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道歉,并把我的手机复机;上海通管局、工信部、北京西城法院都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并需要我自己操作复机;并且;北京西城法院不顾我的强烈反对、强行超出我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我不服,已经向北京二中院上诉,目前等待二中院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1月14日,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3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5月12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陪审员作出回复;5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送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5月23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5月26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邮寄提交《行政上诉状》;6月1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冒智桥;7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交费通知书》;7月20日, 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线上交纳上诉费;10月16日,我电话向北京西城法院询问案件的上诉立案情况;目前等待二中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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