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 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

(本案目前核心看点——中国电信以反诈为由把用户手机停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又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了,我要求上海电信主动把我手机复机,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电信拒不同意,于是我再次把上海电信告到法院,只是这一次我是向深圳坪山法院起诉的。坪山法院立案后,上海电信向坪山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深圳坪山法院和深圳中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将案件转交给上海浦东法院,我对深圳中院的二审裁定息诉服判;目前等待等待上海浦东法院一审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上午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上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有视频);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8月17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我不确定;8月18日, 我在线上私信法官,今晚阅卷取消;8月19日,我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随即我再次提交阅卷申请;8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和《通知书》;8月25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阅卷申请审查不通过,针对的是8月14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7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阅卷相关材料,针对的是8月19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8日上午,我在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咨询一个问题;下午,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相关材料,针对的是我上午的提问;8月3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移送上海浦东法院;9月4日上午, 我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请判后答疑;下午,深圳坪山法院给出回复;9月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9月18日,深圳坪山法院和我约定下星期判后答疑;9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与我约定明天线下判后答疑;9月22日, 我去深圳市坪山法院坑梓法庭听取法官的判后答疑;9月30日, 我向深圳中级法院线上提交《上诉人的意见》;10月15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通知——移送上海浦东法院;10月19日, 我向深圳中院法官线上咨询——何时向我送达;10月20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二审裁定书,我息诉服判;10月30日, 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目前等待上海浦东法院一审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电话: 021- 63XXX069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1143758E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决被告限期3日内将原告的191XXXX3871手机号码复机;
二, 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分钱;
四, 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手机号码在停机期间,被扣取的所有费用(预估90元);
五,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6月27日,原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91XXXX3871拨打电话时,电话里语音提示:“您的手机号码已被暂停服务”。随后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02110000咨询停机原因并要求复机,被告答复无法告知停机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将原告手机复机,导致原告手机号码191XXXX3871,至今处于停机状态,无法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冒然给原告手机停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手机号正常使用,却被被告错误的认为“异常使用“,并将原告的手机号码停机,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侵权情形。再参照(2017)最高法民辖终224号说理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其认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主张的请求权,法院亦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至于其诉求是否成立则属实体审查问题。
本案中:被告给原告手机停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这时,法律就赋予了原告可以自由选择行使何种主张的权利,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中国电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所以原告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本案案由;而不选择“合同纠纷”为本案案由,至于最后原告的诉求是否成立,就需要法院实体审查后作出判决。
原告在此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请你院依法直接立案,感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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