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5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我向工信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工信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其没有相关信息;12月16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6日,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月18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7月17日我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被法官拒绝;7月18日我向法院邮寄《回避申请书》和《投诉信》;7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7月29日我从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开庭,并提交针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7月31日,北京第一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复议决定书》;8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8月4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8月12日,我向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8月13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5次实名举报北京一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枉法裁判;10月22日,北京高院来电询问几个问题;10月27日,我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10月28日,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线上提交新证据和补充意见;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12月21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1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贾宇军;3月3日,我向最高法申请再审;5月5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接待来等待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

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针对(2026)最高法行申2532号(以下简称“本案”),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
众所周知,同案不同判,不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还破坏法律预期稳定性、浪费司法资源、滋生司法腐败风险;同案不同判,既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核心原则,又侵蚀司法权威与社会信任;同案不同判,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极大,所以应当坚决予以纠正、打击、查处。
本案与(2026)最高法行申2529号(以下简称“同案”)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不能说是很像,只能说是完全一模一样:两案都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相同、申请时间相同、连申请内容都一字不差。但两案行政机关给出的答复却截然不同:同案公安部给出的答复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本案工信部给出的答复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法院对两案的裁判亦截然不同:同案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性质的认定,两案同案不同判,所以必有一案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构成枉法裁判。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本案属于枉法裁判,还是同案属于枉法裁判?两案此前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作出的裁判,所以造成同案不同判;好在如今,本案与同案都归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同案不同判这种明显的枉法裁判,当然不应继续存在,所以本案法官,应当至少纠正此两案中,其中一个案件的枉法裁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本案法官认定,同案公安部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合法的,那么,本案工信部认定申请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是违法的,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亦属于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