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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

栏目:工信部4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5-05 1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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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我向工信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工信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其没有相关信息;12月16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6日,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月18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7月17日我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被法官拒绝;7月18日我向法院邮寄《回避申请书》和《投诉信》;7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7月29日我从深圳赶赴北京参加线下开庭,并提交针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7月31日,北京第一法院向我邮寄送达驳回《复议决定书》;8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8月4日,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8月12日,我向我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8月13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检察院,5次实名举报北京一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枉法裁判;10月22日,北京高院来电询问几个问题;10月27日,我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10月28日,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线上提交新证据和补充意见;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12月21日,我向北京高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1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高级法院法官贾宇军;3月3日,我向最高法申请再审;5月5日,我向最高法线上提交《申请人的意见》,接待来等待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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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针对(2026)最高法行申2532号(以下简称“本案”),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

 

众所周知,同案不同判,不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法律预期稳定性浪费司法资源滋生司法腐败风险同案不同判,既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核心原则,又侵蚀司法权威与社会信任;同案不同判,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极大,所以应当坚决予以纠正、打击、查处。

本案与(2026)最高法行申2529号(以下简称“同案”)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不能说是很像,只能说是完全一模一样:两案都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相同、申请时间相同、连申请内容都一字不差。但两案行政机关给出的答复却截然不同:同案公安部给出的答复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本案工信部给出的答复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法院对两案的裁判亦截然不同:同案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性质的认定,两案同案不同判,所以必有一案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构成枉法裁判。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本案属于枉法裁判,还是同案属于枉法裁判?两案此前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作出的裁判,所以造成同案不同判;好在如今,本案与同案都归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同案不同判这种明显的枉法裁判,当然不应继续存在,所以本案法官,应当至少纠正此两案中,其中一个案件的枉法裁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本案法官认定,同案公安部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合法的,那么,本案工信部认定申请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是违法的,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亦属于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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